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6-17     阅读:4053

东莞市佛尔盛智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一五年十二月 

东莞市佛尔盛智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东莞市佛尔盛智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指定总经理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解答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总经理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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