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佛尔盛智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一五年十二月
东莞市佛尔盛智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佛尔盛智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东莞市佛尔盛智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使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转让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应当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等。
第二节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转让所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转让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前公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
第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引用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节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
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三十七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八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四十四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协助总经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总经办负责保存。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总经理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总经理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总经理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总经理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总经理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总经理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总经理。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总经理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总经理和总经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条总经理和总经办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细则》、《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总经理和总经办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和总经办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总经理、总经办、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
或数据;
(三)总经理负责组织总经办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总经理负责根据《业务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六十二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总经理组织总经办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由总经理按照《信息披露细则》、《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总经理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六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六十五条公司选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六条总经理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总经办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六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八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实施定向发行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总经理,总经理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总经理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总经办分类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总经办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总经理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总经理本人,总经理自行或指定总经办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四条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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